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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二十一)
2007-7-14 2:16:00 来源:不详 阅读:

    注20

    关于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问题的解释。

    1、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须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签[1996]32号)

    2、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其征税或抵扣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但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税额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3、出口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

   4、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执行日期: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5、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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