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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九)
2007-7-14 2:16:00 来源:不详 阅读:

    注18 
            
    关于国内企业中标销售货物问题的解释。

    1、根据国务院国税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1)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2)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

    2、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请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3、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中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发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执行日期: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5、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1)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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