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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licatio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简称《里斯本协定》,是关于保护产品原产地地理名称的协定。1958年在葡萄牙里斯本签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 《里斯本协定》共1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特别联盟,保护国际局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产地名称及原属国概念的定义;保护的内容;根据其他文本的保护;国际注册;驳回及对驳回的异议;通知;在特定期限内允许使用;普通名称;注册有效期限和费用;诉讼;特别联盟大会;国际局;财务;修改;规定的期限;退约;签字;语言;保存人的职责;过渡条款。该协定在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系统内,所适用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在其领土内保护联盟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假冒和仿冒。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应经特别联盟国家主管机关请求,以按照所在国法律已取得此种名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名义,在国际局办理注册。国际局应立即将该项注册通知特别联盟其他国家的主管机关并在期刊上公告。各国主管机关可以声明对通知注册的某个原产地名称不予保护。但是,该声明应说明理由,在收到注册通知之日起1年之内作出。 《里斯本协定》规定,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为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必要诉讼可以在特别联盟各国根据国家法律进行,应主管机关的请求或应检察院的公诉;由任何有关方面,自然人或法人,国营企业或私人企业提出。在成立该组织的公约生效后5年内,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欲行使该议定书规定权利的,视同已接受这些条款。任何国家希望行使上述权利的应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自接到之日起生效。 截至2004年12月31日,《里斯本协定》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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