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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分类标准
2007-7-13 2:25:34 来源:不详 阅读:


企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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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管海关申请A类企业的标准: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标准: 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进口海关必检商品鉴定免检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A.向海关提供的单证、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B.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C.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D.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E.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F.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A类企业的年度审核   

  A类企业每年年审时应向海关提交经营管理、报关及遵守海关规定情况的报表和详细报告。

  A类企业的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如发现A类企业有走私、违规或不符合A类企业评审标准的,即作出企业类别重新调整。 其中: 1.有走私行为的,按有关规定降为D类企业; 2.如属违规行为的且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降为C类企业; 3.不遵守海关有关规定或出口额不再符合A类企业评定标准的降为B类企业。

A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验收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只能感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实施C类管理的企业情况:

  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帐目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一年内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海关实施D类管理的企业情况: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累计);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似设夹层、暗格的; 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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