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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
2007-7-13 16:41:16 来源:不详 阅读:



  一、概况

  2000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进行表决时,以6:0的投票结果裁定中国钢丝绳未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的威胁。因此决定立即终止此案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该涉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自初裁以来美国进口商为进口中国钢丝绳已经交纳的进口附加关税保证金也将被返还。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此案应诉中取得了全胜。

  二、审理程序

  此案是2000年3月起诉并开始审理的,产品涉及来自中国、印度等国的多种普通钢丝绳。起诉方在起诉书中称涉诉产品最高倾销幅度达75%,中国企业涉案金额1000多万美元。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厂、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积极参加应诉。
  应诉开始后,尽管各应诉企业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应诉答卷工作,并接受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官员的实地核查,但由于美方在裁决中拒不接受中方提出的“替代价格”等相关证据,而使用过高的第三国原材料替代价格,导致我应诉企业在此案初步裁决过程中被裁定了高达24%~119%的倾销幅度。经过我方律师和企业进一步据理力争,美国商务部在倾销终裁中部分接受了我方意见并修改了计算方法,使终裁倾销幅度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其中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零,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等其他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2.23%,所有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的税率是58%。
  在美国商务部就倾销问题作出最终裁决后,我方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与美国进口商及其律师密切配合,提供了大量证明中国产品没有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的证据,最终说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止此案调查。

  三、评述

  根据美国反倾销规则,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无损害”裁决后,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将失去效力,这意味着除非美国生产商重新提出反倾销投诉,此次涉诉的中国钢丝绳在未来对美国出口中将不受反倾销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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