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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碳化硅反倾销案
2007-7-13 16:41:17 来源:不详 阅读:



  一、案情

  1993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碳化硅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方为代表美国3家碳化硅生产商的美国金刚砂特设联盟,该组织在申请书中声称,中国碳化硅倾销幅度为283%,并列举了包括我国第一、二、七砂轮厂在内的19家碳化硅生产厂家。

  案件立案调查后,中国生产厂商积极会同美国进口商聘请了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应诉。
  1993年9月29日中国应诉方将公司填写的DOC调查问卷寄到DOC。
  1993年年底,根据中国厂家向DOC提供的问卷,DOC作出初裁,裁决中国碳化硅出口公司倾销幅度为:
  内蒙进出口贸易公司8.54%
  青海五矿进出口公司11.16%
  贵州七砂进出口公司56.25%
  其他3个应诉公司分别为30%、67%、和115%不等;其他未应诉公司为406%。
  1994年1月,美国DOC核查小组到中国各厂家进行核查。
  1994年4月,DOC公布了终裁结果:青海五矿进出口公司7.5%,内蒙进出口贸易27%,贵州七砂进出口公司99%,其它公司均为406%。青海、内蒙两公司被裁的低税率,使他们即使被征反倾销税也可以继续出口,而且有可能成为全国惟一两家可对美国出口碳化硅的公司。
  1994车5月3日,中国应诉方参加美国对中国碳化硅反倾销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听证会。
  1994年5月26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无损害的终裁裁决。至此,碳化硅反倾销一案以中方胜诉而告终。

  二、评述

  1.此次应诉工作,虽然有6家企业积极参与应诉,但仍有企业未参加此次应诉工作,削弱了应诉方的力量,也说明国内许多企业仍然缺乏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碳化硅对美出口有可能招来新一轮的反倾销起诉。少数公司花钱出力争取来的胜利成果,被其他公司随意损害,有的应诉公司甚至后悔,与其以无损害胜诉结案,还不如让美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因为在“分别裁决”下,只有被裁较低反倾销税的公司才能进行出口。让应诉企业在获“无损害”裁决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说明我们的应诉工作还没有真不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3.为整顿碳化硅出口市场,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宗旨,1997年底,外经贸部决定对英国出口碳化硅只由1993年参加应诉的6家公司经营。1998年3月,外经贸部决定将碳化硅调整为出口许可证管理。1998年底外经贸部宣布从1998年起对碳化硅出口实施配额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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