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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实例
2007-7-17 16:00:31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2003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800万元。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20万元。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其实,这家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将损失较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于2003年5月份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的规定,都应当在5月底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同时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即6月份按照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是,企业可以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面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该设备的合同价为800万元,企业也就可以按800万元入账。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短于10年。企业以10年计提折旧。6—9月份,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6.67万元[800/(12×10)×4].但是,这只是按估价计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正式发票之后,对原有的估价计提的折旧必须按实际折旧进行调整。因而,6—9月份,企业实际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7.33万元[820/(12×10)×4].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在9月份收到供货单位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业的账面上从9月份才开始反映该项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10月份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两种方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按第一种方法处理将比按第二种方法多计提折旧27.33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计税所得将减少27.33万元。如果按33%的税率计算,企业将少交所得税90189元。


  当然,由于折旧只是时间性的差异,因而,企业于2003年6—9月份少计提的27.33万元的折旧可以在2013年6—9月份得到补偿,2003年多交的所得税也会在2013年得到补偿。但是,企业无偿使用9万多元的资金却是有利可图的。假设资金利率为5%,如果按照单利计算,则2003年少交的90189元所得税将给企业带来45094.5元的收益,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则可获得56719.38元。事实上,企业获得的利益还不止于此。因为固定资产的通过提前折旧,可以提前收回投资,而提前收回的投资也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收益。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对企业而言是有利可图的。

《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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