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头换面应对退税下调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出口退税政策引发了上海企业的“改头换面”风潮。据上海当地媒体的报道,今年第一季度,浦东企业受规避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一般贸易比例下降,来料加工贸易剧增。一季度来料加工1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
而在上海海关,近来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抱着厚厚的“加工贸易手册”进出的人。上海某微电子产品企业的一位业务员说:“我们公司有四拨人像我这样每天奔波,我们以前是不需要来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后.微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7%降到13%。由此,很多从前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企业开始转为加工贸易企业。
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此次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无疑提高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加大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给出口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国对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退税率的降低对不同贸易方式出口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通过对贸易方式的筹划,是可以将这种影响降到最小的。 贸易方式不同退税方式各异
按现行政策,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时,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负)税管理办法。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我国实行的是“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即依照退税率进行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由出口企业负担;对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而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征退税率一致来料加工负望
假定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200万元,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生产耗用的其他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5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7%,退税率17,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0)=—25.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x17=34(万元),应退税款为255万元,介业的税负为零。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因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负担购进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8.5—0)=—8.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x17%=17(万元),应退税款为8.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零。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了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由此可见,征、退税率致的情况下,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税负皆为零,而来料加工的税负为8.5万元,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优于来料加工。
征退税率不一首选进料加工 仍以上面的企业为例,但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研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200x(17%一13%)]=—17—5(万元),负抵退税额为200x13%=26(万元),应退税款为17.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25.5—17.5=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8.5—(200—100)×(17%—13%)]=—4.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x13%=13(万元),应退税款为4.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8.5—4.5=4(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因此、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企业的税收负担来讲,进料加上的税负为4万元,一般贸易为8万元,而来料加工为8.5万元。显而易见,进料加工优于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又优于来料加工。
税差大利润高要合算选“来料”
假定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350万元,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为生产耗用的其他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20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3%,退税率5%,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0[255—350×(13%—5%)]=2.5(万元),企业产生应缴税金2.5万元,应退税款为零,企业的税负为进项税额25.5万元再加上2.5万元的应缴税金,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0—[85—(350—100)x(13—5%)]=13.5(万元),企业产生应缴税金11.5万元,应退税款为零,企业的税负为进项税额8.5万元再加上11.5万元的应缴税金、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0万元。
来料加上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因此,在征退税差较大且利润较大的情况下,就企业的税收负但来讲,进料加上的税负为20万元,一般贸易为28万元,而来料加工为8.5万元,显而易见,来料加工优于进料加工,进料加工又优于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贸易的退税计算结果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只要出口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通过合法合理地选择贸易方式,是可以使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作者:陈笑周伟蔺红邹国金 来源:2004年4月27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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