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转移来减轻税负。
避税,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当前反避税工作的困难
大量避税事实的存在和发展,已经给我国经济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它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但一些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足担心防范避税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紧了,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把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只得眼睁睁地看国家税源白白流失。从反避税的要求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纳税人敢于以身试法。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钻。严肃性不足,导致执法不严。
第一,缺乏权威性。建国50年来,我国税种几经改革,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很少,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种均以草案、暂行规定形式试行的多。不少税种少则试行了几年、十几年,多则试行了几十年,构成世界税制史上一大奇特现象。同时税种设置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给避税提供了机会。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制度、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失,税基腐蚀。
第二,缺乏统一性。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样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执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执行。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特区的影响,经济发展快的地方该收的没有及时足额收起来。“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配合企业和个人避税和逃税,收入和财富被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和逃税的人。他们支付低于应缴纳的税款,造成竞争条件的歪曲和国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对财政收入极为不利。
第三,缺乏严肃性。当前逃税和避税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查清、定性准。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致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额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该减免的享受了减免,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缺乏严肃性。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分析、寻找对策,使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来
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税种设计要科学
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严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
3.税务人员素质提高
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
5.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要求企业有合理的利润,为此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如果对客户过分的转让定价不闻不问,不作调整,在税务部门审查时,是很难通过的,而且还将冒失信于税务当局的风险,对今后开展工作影响极大。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转让定价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能介入这一领域,那么部分转让定价就有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整后的帐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在对转让定价做税务调整后,如果企业帐务不作调整,必然使“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不一致。虽然经税务调整后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调减或调增利润,然而由于会计帐户不调整,企业帐面反映保持原样,而巨亏损额还要在以后年度结转,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国的反避税成果得不到会计保障。因此,在对转让定价作出税务调整后,企业帐户应同作出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在我国税收制度规范化和会计制度标准化、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显得重要。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或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企业逐步走向市场,转换经济机制,公平竞争观念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避税活动不会轻易中止,因此,反避税工作必须坚持不懈,不断加强。
三、国内有关税种的反避税手段
在我国现行税种中,由于其征税对象不同,计税依据不同,有关纳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不同,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千方百计地逃避纳税,来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
面对这种现实,税务机关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严加防范。
1.增值税的反避税
一些纳税人根据新增值税是价外税,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税率不同等进行避税。
①利用会计核算的时间差多算进项税额。常见的手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第二,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在作退货帐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第三,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当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第四,将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作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或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非生产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对前三种避税行为,一般通过对材料有关帐户与进项税额的帐户进行复核与分权就不难发现,特别是要注意材料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冲销的内容是什么,如属上述行为是否相应冲销了进项税额。
计算冲销进项税额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在进项税额明细帐上找出该批货物或劳务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并予以冲减;
二是当找不出该批货物或劳务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时,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进项税额比率=当期进项税额之和÷(当期购进货物和劳务之和-当期购进免税货物和劳务之和)
当期应冲销进项税额=应冲销或退库货物和劳务之和×进项税额比率
用上述公式计算出当期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后,应在进项税额及有关帐户上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对第四种避税手法,需要对进货发票、原材料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在产品的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产成品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真实用途,加以区别和划分。
②通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进行避税。
这是因为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扣除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致的。如某企业月销售额为4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增值率约为25%),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用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40万元×6%=2.4万元
用扣除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0万元×17%-5.1万元=1.7万元
企业若想减少应纳税额,关键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是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为正比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进项税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本题按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按3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低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低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之增值率高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高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说明,企业在测定增值率后,可进行选择,从而减少纳税。
反避税的方法是要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排除“核算健全”与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达到年销售标准的企业,核算不健全,要限期改进,使之健全核算;不准企业自行选择核算方法。
③利用销售废品和下脚料避税。
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若不作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纳了税金。有些企业把废品和下脚料的销售不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
反避税的方法是加强税务检查。了解纳税人有无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业务;对下脚料、废品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查“营业外收入”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帐户借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情况。对数字可疑摘要不详的业务,需调出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加以核对,以防错记。
2.消费税的反避税
①有些企业利用少转销售收入避税。
第一,价外收入不入销售收入帐。
有些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售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帐户。
税务部门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了解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掌握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应注意审查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关协议、合同。从某协议合同的内容及价格上分析判断有无价外收入,同时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入帐价格,审查有关的成本费用帐户有无红字冲销的现象,“投资收益”、“应付福利费”及往来帐户有无不合理的贷方发生额,确认核实企业转移的价外收入。
第二,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帐。
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等,有的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的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帐,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对此,税务机关可具体规定如下: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木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征消费税;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企业还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
第三,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机关应明确规定,对企业“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②利用税率高低不同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税务机关要进行反避税,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殊,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各分厂之间销售商品必须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③利用委托加工产品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
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是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例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帐。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帐,不纳消费税。
为了有效地规避这种行为,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经济业务上的检查。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定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中登记,而不记入往来帐等本企业帐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帐,看往来帐上是否有原材料登记,并核实该原材料是否属于企业自用的材料,以便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
3.营业税的反避税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帐目,或记入往来帐,然后就被缩小的服务收入计缴营业税。还有些旅游服务单位根据税法中规定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就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减少了计税收入。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主要应加强税务检查,特别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帐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单位要审核原始凭证,堵塞漏洞。
4.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
①对材料的反避税。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或者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或者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减少而少钢所得税。
实行计划价核算材料的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帐户作为调节企业利润的“调节阀”。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帐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帐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规定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而是人为地确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长期挂帐,不调整差异帐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还有的企业材料盘盈不作处理,将材料盘盈长期挂帐子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变相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帐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校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结转的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对实行计划价材料核算的企业,税务机关主要查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帐不转差异的现象。还要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对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处理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②对工资的反避税。
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往往通过做假工资表,用空额工资来加大成本、加大计提福利费的基数。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
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注意“应付工资”帐户借方发生额的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帐,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是虚列加班津贴,对多列的津贴一律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得税。
③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帐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帐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一些企业在使用预提费用帐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巧立名目,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是提而不用长期挂帐,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使本期利润减少,少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帐户的各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帐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核对“预提费用”帐户借方发生额的支出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还要注意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应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用标准形成的。一旦查清,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帐证不健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他地方,不运入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已逃避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收入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的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划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改为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6.土地增值税的反避税
一些单位通常采用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买卖双方以其他形式进行补偿等方式进行避税。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与税务机关脱节,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避税或漏税的,必须严肃处理。
7.房产税的反避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收。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收。有的纳税人出租房产时,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上,尽量减少避税。
8.契税的反避税
如果个人进行房屋所有权买卖时,应按照买价的6%征收买契税。如果取得房屋又赠与他人的,应按照现值的6%缴纳赠与契税。契税的纳税人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完税。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以自己名义建造住房,完工后,自己就是所有人,就可以免除契税。
因此,无论是房屋的买卖还是房屋的赠与和交换。税务机关均应对土地房屋所有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统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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