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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2007-7-17 15:54:0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其他对出口货物征收的税种(费用)甚至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都不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031号)。

  一、出口商品退(免)税的范围

  ●出口商品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出口商品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

  2.必须报关离境,从保税区外进入保税区内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将用进口料件加工的货物报关(但不离境),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再加工的货物,即所谓的“转厂贸易”货物不能办理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1992]146号、国税发[1994]239号、财税字[1995]92号)。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即必须已作了出口销售账(国税发[1994]031号)。

  (二)下列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仅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起,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不再给予退税;起,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又恢复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1995]015号、国税发[1998]65号);

  5.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

  (三)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或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4.糖。

  起,出口糖恢复退税(国税发[1998]118号)。

  (四)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量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五)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0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6.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六)起出口的柴油;至期间出口的新闻纸,不办理退税(财税字[1995]72号、国税发[1995]117号、国税发[1997]164号)。

  (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自起不办理退税(财税字[1997]14号):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经营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分割单、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包括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理出口货物除外;

  2.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3.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八)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财税字[1995]92号)。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间接出口(转厂贸易)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函[1998]432号、国税发[1999]12号)。

  (九)前,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可持国家规定的凭证资料办理退税。以后,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税(财税字[1995]92号、国税函[1997]379号、财税字[1998]116号)。

  (十)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税,而且办理免税或退税,但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财税字[1997]14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企业和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猴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退税(国税发[1996]123号)。

  (十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税发[1995]384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以后生产的产品,可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1998]763号)。

  (十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国税发[1994]031号);自起,除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字[1997]14号)。

  (十三)国家规定,非《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指定的企业出口名单的货物,不予退税。自起,其中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等四类产品非指定的经营单位出口也可办理出口退税,而该表“产品名称”中的其他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031号、财税字[1997]14号)。

  (十四)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上属海关)直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否则,一律不得免税,实行补税(国税发[1998]123号)。

  (十五)自起,除另有规定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92号、财税字[1997]50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收购其他工业企业的用于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和办理退税(国税函[1996]627号)。

  (十六)对于实行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少数出口货物,如总公司证明确属其子公司,并经总公司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属实的,可视同代理出口货物,予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国税函[1997]379号)。

  (十七)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以前(后改为2000年底以前国税发[1999]12号)免税,其进料加工复议出口的货物自(后改为以前国税发[1999]12号)起,实行免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23号、国税函[1998]423号)。

  (十八)特殊规定:

  1.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的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必须就其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也应就其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税函[1997]538号、国税函[1998]36号)。

  3.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销售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商品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一般是货物报关出口的企业。但委托出口的货物,自起,一律由委托方办理退税(财税字[1995]92号)。

  除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下列企业、单位或人员出口的货物可办理退(免)税(国税发[1994]031号、财税字[1994]058号、国税发[1995]012号、国税发[1995]160号、财税字[1995]92号、财税字[1998]119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出口退税备案后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4.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或自营出口的自产产品;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后有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能单独核算的;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后(后改为后,国税发[1999]12号)出口的自产货物。

  5.自起,国家指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财税字[1998]119号)。

  6.国家指定的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办理退税(国税函[1998]102号)。国家指定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如下: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7)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8)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9)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0)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1)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2)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3)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4)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5)中土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接连锁店);

  16)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8)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19)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7.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收购出口的货物可办理退税;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税(国税函[1996]627号)。


  二、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税率规定

  ●出口商品增值税的退税率

  至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国税发明电[1995]19号):

  *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上述货物的退税率从起,与前对应,分别改为3%、6%、14%(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除上述第1点货物的退税率为3%外,其余货物和加工费的退税率为6%(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自起,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9%调整为11%(财税字[1998]27号):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纯棉纱、化纤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自起,煤炭退税率调为9%;船舶退税率调为14%(财税字[1998]102号、财税字[1998]53号)。

  *自至,国家列名的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财税字[1998]107号)。

  *自起,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的退税率调为11%(财税字[1998]002)。其中,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分别为: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至本通知文到达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自起,铅、锌、铝的退税率调为11%(国税发[1998]152号)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财税字[1998]116号)。

  *自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其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目前执行6%退税率的产品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迟税率提高到5%(财税字[1999]17号)。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货物税率。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国家税务总局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征税率不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国税发[1996]151号)。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屑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选择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率有调高,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时,具体实施时间按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日期为准(见上述退税率调整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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