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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2007-7-17 12:15:3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42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政发〔20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作进一步明确:

 一、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八区)。上述八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时间等有关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市政〔1986〕103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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