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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2007-7-17 12:03:4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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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43号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199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 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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