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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
| 2007-7-17 11:58:33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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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1996-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财税字〔199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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