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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 2007-7-17 11:58:33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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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4]第039号 【发布日期】1994-06-20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财税字 <1994>第039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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