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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57:20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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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165号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2004-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5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度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飞度(FIT)牌HG7130、HG713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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