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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57:20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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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164号 【发布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2004-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4号)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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