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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2007-7-17 11:55:40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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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5-18 【生效日期】1988-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 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No.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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