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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7-7-17 11:55:4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29
【生效日期】1987-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计算征收,还是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征收?
  答: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应按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计算征收营业税。
  2.问: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议价材料价差款,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议价材料价差款,是指工程造价中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发生价格的差额,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问:对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应否征收营业税?
  答: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甲方要求而打破常规提前完工所取得的收入,全优工程奖是因提高了工程质量,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而取得的收入,提前竣工奖是施工企业,提高劳动效率在工程规定的完工时间以前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所取得的提前竣工收入。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是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
  4.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文规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对1987年以前签订了协议或总合同,1987年1月1日以后又签订具体分项目合同的,以哪个合同为准?
  答:协议、总合同只是概算数,不能据以进行结算,应以具体项目合同为准。但有的协议或总合同签订时已有工程具体结算金额,就凭该协议、总合同结算,不再另签合同的,则应予承认,视为已签订合同。因此,在征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问:1987年以前已经开始施工,但在1987年1月1日以后补签合同的,是承认既成的事实,还是以签订合同为准?
  答: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没有合同先施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计列税金,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6.问:在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以前,有些地区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后,对原来免税的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是否也只对1987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在1987年以前即已征收营业税。有的地区自行确定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免征营业税,是违反统一规定的,因此,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不论其合同是何时签订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问:(87)财税营字第034号通知,对铁道部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部直属的施工企业还是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
  答: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包括所有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因此,铁道部施工企业是指铁道部系统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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