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
 |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
| 2007-7-17 11:55:3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198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 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建筑、修缮、安装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给予缓征。执行以来由于税负不平,矛盾很大,不利于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也不利于建筑业的招标、投标制的普遍推行。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恢复征收营业税后的有关征税事宜,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国营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以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凡过去未征税的,也一律按本通知征收营业税。 三、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延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结算的,仍按原来的征免税规定办理。虽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增添了新项目,对所增添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四、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因此而使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掌握的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重点投资差额,可由财政上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中央、地方财政的结算办法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应停止执行。
 |
|
| 上一篇: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 下一篇: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