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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2007-7-17 11:55:3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198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
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建筑、修缮、安装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给予缓征。执行以来由于税负不平,矛盾很大,不利于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也不利于建筑业的招标、投标制的普遍推行。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恢复征收营业税后的有关征税事宜,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国营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以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凡过去未征税的,也一律按本通知征收营业税。

三、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延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结算的,仍按原来的征免税规定办理。虽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增添了新项目,对所增添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四、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因此而使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掌握的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重点投资差额,可由财政上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中央、地方财政的结算办法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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