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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
| 2007-7-17 11:55:3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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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2-02 【生效日期】1988-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航体制改革经过1987年的试点,将从1988年起全面铺开,到1989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后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如国内飞机服务费等应当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民航局来函要求在改革期间税收能够给予适当照顾。经研究,考虑到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我们意见: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地面飞机服务收入,包括飞机起降、导航、维护修理、运输服务、特种车辆使用,空中管制、飞机清洁、为国内飞机加注航空油料(包括油款、加油费、运杂费、管理费)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航空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和机场经营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仍按我局198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No.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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