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
 |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55:36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85号 【发布日期】1989-11-13 【生效日期】1989-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89)国税流字第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决定: 1.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保值公债取得的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 2.今后,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国家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不征营业税;而对其推销企业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下一篇: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