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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55:35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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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11号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88)国税流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完善流转税制度,使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发挥自身的调节功能,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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