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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7-7-17 11:55:34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16号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88)国税流字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经营粮食,木材的专业部门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而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各经营单位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竞争,应当废止这一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恢复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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