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2007-7-17 11:55:17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94)财税字第077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生效日期】1994-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字第07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