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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 2007-7-17 11:54:5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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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467号 【发布日期】1990-05-12 【生效日期】1990-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0年5月12日国税函发<1990>4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新一字<1990>100号请示悉。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了解,财政部(89)财商字第416号文件中只规定了手续费提留的比例和用途,并未提出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应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对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根据我局(89)国税流字第478号通知规定,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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