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7-7-17 11:54:55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201号
【发布日期】1992-01-16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
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该系统此项业务仍存在一定困难,为了有利于外贸多出口创汇,我局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编辑:admin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