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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2007-7-17 11:53:53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2〕40号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2002-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规定
(京地税营〔2002〕40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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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手续费执行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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