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7-7-17 11:53:4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3]138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编辑:admin
上一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