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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53:40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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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3]138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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