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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 |
| 2007-7-17 11:53:31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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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2000-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 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6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文化厅 2000年6月1日)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娱乐业营业税可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 五、提高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增加的收入,原则上用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经费。该项经费的使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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