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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
| 2007-7-17 15:45:5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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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28号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2000-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加工贸易 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我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下发以来,总的来看,各地执行情况良好。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外经贸审批机关对《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是否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问题的理解不够准确,做法有误。现就此问题的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限量)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内销,各级外经贸审批机关应不予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接申办加工贸易登记手续核销手续。 上述请严格遵照执行,如有问题随时反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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