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车船使用 -> 正文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 2007-7-17 15:44:4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87号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2001-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方便群众纳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决定,委托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均可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每年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前可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议书,并报市局备案。
三、农业银行各支行在代征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主管地方税务局,以免延误征收工作。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银行各支行须在征期结束后二十日内做好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不断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
|
| 上一篇:没有了
|
| 下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