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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规定
2007-7-17 15:44:3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潮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潮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除经批准办理免税手续的党政机关、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定编的机动车辆外,其它在用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在用车辆实行先纳税后年审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凭已加盖地方税务部门专用印章的年度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及纳税记录卡办理年检手续。

  三、公安交警部门路检时对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应责令其补办纳税手续。

  四、公安交警部门应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停(寄)放车辆场所的车辆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其他税费的,责令其依法补缴。

  五、公安交警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地方税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互换上月年审车辆数、纳税车辆数等有关资料。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地方税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二上午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不按规定申报车船使用税或偷漏税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缺征或少征的,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和交警部门的工作,认真协调处理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八、各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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