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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07-7-17 15:43:1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57号
【发布日期】1997-05-13
【生效日期】1997-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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