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007-7-17 15:43:0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3]097号
【发布日期】1993-01-08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
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93年1月8日国税函发〔1993〕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困难,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曾明确:“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这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鉴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的情况,我局曾以国税发(1991)050号文件通知各地对用贷款购买的船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