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征收管理 -> 正文
关于下发修改后的《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的通知
2007-7-17 15:42:54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3-11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下发修改后的
《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
实行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1日)

  总署《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该规定作为内部掌握,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后,财务管理可按照(88)署税字第1313号文附件三《关于国家计划内出口山头绒征收出口税实行全额退税海关收取关务费的财务管理办法》办理,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上缴计划内出口丝绸退税关务费”。
  附: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

附件:
              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
             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

  一、为了有利于丝、绸按计划出口,维护丝绸的统一经营和外贸承包任务的落实,对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后实行退税,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属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实行全额退税。对于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的丝、绸,也视同计划内出口部分予以全额退税。
  三、为了减少资金的流转,中国丝绸总公司系统的各分、支公司,应在货物出口前到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申领计划内出口的证明。货物出口时,海关凭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的证明,开出税款缴纳证,并在缴纳证上加盖“计划内出口退税”的戳记,即可视为已征收出口关税及予以退税。
  地方海关征税部门应在办理计划内出口丝绸退税的同时,向出口单位按税额的百分之一点八收取海关关务费,上交海关总署。
  四、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花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按照本规定第二、三两项办理。第三项规定所需收取的百分之一点八的关务费,暂免收取。
  五、对于计划外出口的丝绸按规定征收的出口关税,与其他出口税一并缴库、统计。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报告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