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2007-7-17 15:42:4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010号
【发布日期】1989-01-27
【生效日期】1989-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
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89)国税地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以后,国家税务局已明确对私营企业按7%的征集率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私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有关问题,特再明确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以下称缴纳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能交基金。

 二、能交基金按缴纳单位的所得税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和7%的征集率计算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免缴能交基金;超过5000元的,按税后利润全额计征能交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交基金的项目、范围和征集管理工作均比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和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征收建筑税问题的批复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