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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07-7-17 15:42:13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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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101号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 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1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46号)精神,确保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完成。
2001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面临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联合加强管理,税务征收窗口与驻机动车检测场查验补税工作同时进行,农行委代工作范围扩展、方式调整的形势,使今年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期工作情况新、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做到人员、组织、任务落实到位。积极组织协调好各征收窗口与驻场查验工作,做到强化征管,方便纳税人,确保征期工作和联合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和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由于今年是第一次实施农行联网代征,难免出现数据传输问题,确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期有关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二、克服困难、遵守纪律、热情服务、搞好查验
进驻检测场开展查验征税工作,是强化车船使用税管理力度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局要积极克服困难,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指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协调配合能力的税务干部进场征收,具体业务指导由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
1、驻场查验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热情宣传车船使用税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协查、征税工作程序(检测场协查完税和征税工作流程附后)和工作纪律。牢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并注意搞好与车管所、检测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2、税务机关进驻机动车检测场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有关协调配合问题,按市车辆管理所与我处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办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议书附后)
三、关于委托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今年委托市农业银行代征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农行联网方式,代征范围包括城八区和部分远县(不包括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各区县局应根据《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87号)精神,积极做好本区县局委托农行代征工作。
四、关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问题
今年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采取与公安交管部门合署办公的方式,在交管部门换发车辆牌证的同时,在全市各换牌站点,一并征收车船使用税税款。
由于今年公安交管部门换发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牌证的时间和地点还没有确定,因此,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时间也将随之待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各区县局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和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的查验征收窗口,必须将纳税人申报及完税情况的全部基础资料及时录入微机,确保车船使用税税源基础资料的准确、完整。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征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征期情况,并于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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