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网


打 印
关 闭
评 论
您的位置: 首页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征收管理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2007-7-17 15:42:08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514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个人按市场
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5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01〕44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规定,针对部分区县局提出的在执行京地税二(199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知》和京地税征〔2001〕215号《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税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时所遇到的问题,现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综合征收率重新明确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应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仍按有关具体法规征收。

  二、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

  三、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上的,房地产坐落在城八区的综合征收率为7.3;房地产坐落在郊区、县城、镇的综合征收率为7.24;房地产坐落在其他地区的综合征收率为3.12。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京地税二(1999)87号和京地税征〔2001〕215号文件中有关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凡在200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已按原征收率征税,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资源 我来说两句: 昵称: 邮箱:   评论

 

请您注意: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回到顶端

Copyright (C) 1997-2007 zuowai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zuowaimao.com
中国外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