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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委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7-7-17 15:41:56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科字[1987]99号
【发布日期】1987-09-11
【生效日期】1987-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文件

(粤科字〔1987〕9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自治县、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现将《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所发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科委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
   2.《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样本。(略)
   3.《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样本。(略)

             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交易各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按全省统一的合同格式签订书面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分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类,交易范围包括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

 第三条:凡技术合同都必须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合同书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在穗的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签订的合同,在省科委内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登记;各市(地、州)、县所属各单位及中央、省驻各市(地、州)、县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科委登记。外省与我省签订的技术合同,由我省一方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

 第四条: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由双方行政主管部门作担保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先由担保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登记收取合同登记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收取登记费拾元;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登记费伍元。

 第六条:技术出口项目,应先到省科委办理技术保密审查,再到对外经贸部门办理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批。如成交按第三条要求进行登记。

 第七条:经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介方和技术出让方需提取酬奖的,应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受让方的付款证明,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经审查后,从其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酬奖费用。开户银行凭盖有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审批表支付酬将现金。该项酬奖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提取比例分别为:技术转让5——10%;技术咨询10——15%;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15——20%。提取酬金属一次性转让的,可以一次提完;按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可以按合同规定分期提取。中介方(包括单位、个人)在技术交易中所取得的收入,要按规定纳税。

 第八条:属于个人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个人提取的现金,应由受让方在付款前按《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凭代扣税款凭证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填报《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奖现金审批表》,审查批准后,银行凭审批表付款。个人业余兼职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所得的报酬,可通过本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取。

 第九条:凡办理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合同,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2.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开发项目可参加省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条:凡未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技术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广东省技术市场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和不得提取酬奖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也适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各市(地、州)、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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