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 税务知识 -> 税务法规 -> 减免税 -> 正文 |
 |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
| 2007-7-17 11:45:27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次 |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070号 【发布日期】1989-06-13 【生效日期】1989-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6月13日(89)国税所字第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集字第041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执行时间可延长至1990年底以前: 1.《规定》第一条确定,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规定》第二条确定,对回收全民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的煤炭集体企业,单独堆放,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二、其他减免税条款的执行时间,仍按《规定》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集字第013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办理。但对安置知青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的,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已包含税款,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
|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的税收优惠应严格按照我局规定执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