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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
| 2007-7-17 11:45:2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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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228号 【发布日期】1989-05-22 【生效日期】1989-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5月22日(89)国税流字第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办字第008号《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不少地区提出实施意见中有些条款的执行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就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和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酒类产品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的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白酒、黄酒和啤酒。 二、建筑装饰材料是指以铝、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电度表是指民用电度表,不包括工业用电度表。 四、粘土砖瓦是指以粘土为主要原料掺兑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不超过30%的砖瓦。 五、小棉纺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10,000枚(含,下同)以下普通环锭的纺纱厂;小毛纺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2400枚以下精纺纱锭或600枚以下粗纺纱锭的毛纺厂;小丝织厂是指已形成生产能力在100台以下丝织机的丝织厂。实行横向联合的企业或集团,均以联合体内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一个计算单位。 六、小炼油厂是指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以及石化总公司批准的年加工原油50万吨以下的炼油企业。 七、小油漆厂是指年产5000吨以下的油漆(涂料)企业(《实施意见》中“1万吨以下”的标准废止)。 八、小轧材厂“年轧钢材20万吨以下”,是指以材改材年产20万吨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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