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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007-7-17 11:45:26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发布日期】1989-02-03
【生效日期】1989-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3日<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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