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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
| 2007-7-17 11:45:25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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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1989)安字5号 【发布日期】1989-03-29 【生效日期】1989-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局减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税收的通知 (1989年3月29日民办(1989)安字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转发你们,凡交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站,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减免事宜。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实行减免税收,说明了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重视和关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为部队、为战备服务的更高要求。望各站以此为动力,继续贯彻改革的精神,在确保完成军用饮食供应和军人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设施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管理,发挥多功能作用,为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 对外营业所得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1989〕民安函第27号来文,要求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开展对外经营,经营项目单一、收入不多,且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军供接待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对外营业所得,继续给予免征一九八九年度所得税的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改善服务设施。
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供站、军人接待站 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 (1989年3月21日)
民政部: 你部〔1989〕民安函第28号《关于为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减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军供站、军人接待站主要是为过往军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提供膳食、供应开水和接待转运的单位,军供接待任务繁重,经费不足,房屋年久失修,破旧简陋,难于适应需要。为支持其更好地为军队、为战备服务,对其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度营业收入,给予继续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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