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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2007-7-17 11:45:09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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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35号 【发布日期】1992-10-19 【生效日期】1992-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 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89年2月2日我局曾发出(89)国税流字第037号文件,规定对国内生产企业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给予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照顾,如仍有困难的,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其外购国产料、件所纳的税款。这一规定的实施,对支持国内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投标业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反映,随着国际招标业务的日益扩大,我国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作为投标人的比重也日趋增大,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经研究,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我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征税,中标项目完工并交付验收后可视同出口,向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办理退税,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没有设立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在申请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必须出具下列有关单证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中标人与委托生产企业、供货企业签订的委托、收购合同(协议)、进货发票。 3.由中标人的开户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向中国招标组织提供的履约保函。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据、销售发票、供货质量证书。 5.业经中标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销、并加盖有“已核销”章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标机电产品的适用出口退税率及费用扣除办法,依现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国内生产企业直接参加国际招标并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税收问题仍依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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