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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
| 2007-7-17 11:44:59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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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06号 【发布日期】1989-12-31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2.对外购棉纱、棉型涤沦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3.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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