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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糖价调整后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7-7-17 14:39:10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8-26
【生效日期】198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糖价调整后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6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为了理顺食糖价格,最近国家物价局对食糖的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取消了中央财政对上调糖和糖料的两项补贴。为了配合糖价改革,扶持制糖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机制蔗糖和土制蔗糖,从1988年7月1日起一律改按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从198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糖不再减免税,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今后个别糖厂纳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和对糖厂减税还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糖进行减税、免税仍应报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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