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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7-17 14:39:09 来源:来源不详 阅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5-14
【生效日期】1988-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198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

  为了加强税收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 今年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很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按国家税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保证1988年国家预算任务的实现。关于对收入上解比例较大的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问题,国务院已责成财政部同各有关地区商定,各地区都要以大局为重,不得人为地制造收入滑坡,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如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 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①办事。凡是涉及到中央管理权限的事情,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 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企业承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

四、 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今年国家财政收支盘子打得很紧,对税收减免一定要从严掌握,按国家规定的减免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对于新建的各类公司,除按税法规定允许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的以外,都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

五、 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设置和管理,要按中央统一部署执行。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

六、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加强征收管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执行税法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都必须坚决纠正。
  ①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92-94页。No.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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