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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
| 2007-7-17 14:39:08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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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198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 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 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近陆续决定对若干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为保证上述决定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进境旅客用自带外汇购买,由我国内单位代办托运出境的应征出口税的商品,也应照章征收出口税。国内单位代办托运的,在出口报关环节征税,税款应由代办托运者交纳。 对旅客携运出境的外汇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如属应征出口税的,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610号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精神,暂不征收出口税。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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