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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
| 2007-7-17 14:39:06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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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0-21 【生效日期】1988-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 为有利于国内外丝绸市场的稳定,国务院决定除了对丝绸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加强许可证管理外,并决定运用关税这一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出口蚕茧、丝、丝纱线及其织物开征出口税,其中蚕茧、丝、丝纱线的税率为100%,绸织物的税率为80%(税目、税率详见附表一);并经国务院批准,丝绸开征出口税后,不论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出口,也不论何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一律照章征收出口税。 上述丝绸开征出口税,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零时起实施,请各关于十月二十四日对外公告。 开征出口税后,为了不致影响外贸计划内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凡是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系统计划内出口的丝绸,缴纳出口税后,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集中向海关总署申请退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花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凭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证明予以退税。退税比例及具体退税办法将另行下达。 附:丝绸征收出口税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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