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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
| 2007-7-17 14:38:42 来源: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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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20号 【发布日期】1989-03-04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 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89)国税地字第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文《关于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交库办法。现通知如下: 经向国家物资储备局了解,此项资金是由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处)所属的仓库,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按2.5%比例收取后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函已明确,这部分更新改造资金从1988年1月1日起按总额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考虑到1988年收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已全部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可由国家物资储备局集中在北京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9年1月1日起,改由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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